我何時需要找律師-聶瑞毅律師

我何時需要找律師

很多人會問我,到底什麼樣的法律糾紛,會需要律師介入處理?可以自己處理與需要委任律師處理的爭議,其界線究竟在哪?平心來說,若依照筆者自己的經驗,恐怕答案會是「只要與人有了法律糾紛,就需要諮詢律師意見或請律師提供專業服務」。箇中原由並不是律師要營利,而是即使在資訊發達的現在,固然網路上已經有很多法律知識型的文章,或法普Youtube等網路媒體可供作為處理爭端的參考,但一來每個個案在細節上並不相同,不一定能直接套用,二來在錯誤資訊的過濾上,一般人並沒有相對應的意識(尤其在法令修正但網路資訊並未即時更新的情況時),這些都可能造成額外風險甚至是後續難以補救的情況。

當然,考量到委任律師需要支出的花費,筆者也明白這樣的建議其實並不現實,但幸好我們還是可以歸納出幾個面向,來幫助我們判斷是否需要委任律師來處理自己的案件:

1.時間成本較為高昂的人

司法程序的曠日廢時或許不是新聞,但一般人還是很難想像究竟要耗時多長,依照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」,民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及民事執行事件的期限,原則上是一年四個月(於特定情形還可以再延長),中間往往需要開數次庭及交換書狀,若沒有委任律師,法院通常會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及自行陳報書狀。此外,若案件的承辦法院並不是在當事人的住所地,光是交通來往更要耗去不少時間,此時若有委任律師,讓律師直接代理出庭及撰狀不失為一個好選擇。


2.案情複雜或爭訟標的金額較大

若是一般小型行車事故,或小額金錢的糾紛,或許委任律師並不符合經濟效益,但若案情較為複雜(例如涉及到家族財產繼承或公司經營權爭奪,這種案件通常都會有法律以外要考量到的面向),或涉及到土地、建物不動產等財產價值較大的法律爭議,此時筆者就會強烈建議要委任律師,畢竟這種案件當事人也會有輸不得的壓力,於有委任律師的情況,即使未必能完全達到想要的結果,律師也可以從中協助判斷,何時應嘗試與對方達成和解或採取其他解決手段。


3.證據資料不充分

有一句法諺說:「舉證之所在,敗訴之所在」,在法庭活動的現實上可能就是如此,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的規定:「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。」,即是要求主張對自己有利事實的一方,應就其請求負舉證責任,在手頭上的資料並不是那麼充分的情況下,向律師諮詢作風險評估或討論訴訟策略,就會變得非常重要。當然,一般人或許不清楚自己手頭上的資料證據究竟充不充分,這也是訴訟前找律師諮詢之所以重要的原因之一,也是律師酌收合理諮詢費用的對價(要檢驗當事人提供的資料及評估訴訟方向)。


4.心思細膩較容易多想的人

一般而言,當我們委任律師後,以筆者自己的角度,當然會希望當事人能充份信任律師,進而好好過自己的生活並將案件交付給律師處理,但事實上,因為當事人交付給律師的案件,通常都是攸關自己身家性命或人生轉捩點的大事,於精神上難免焦慮,此時若有委任律師,至少可以隨時與律師討論自己對案件的想法,藉以來緩解心中的不確定感(當然也要注意聯繫律師的頻率與時間),像筆者自己的工作習慣,就是每天睡前會回完訊息與電話,因為我相信幫助當事人分擔案件壓力也是律師的工作之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