聶瑞毅律師 刑事訴訟中的證人傳喚-交互詰問(二)
法律補帖-聶瑞毅律師
刑事訴訟中的證人傳喚-交互詰問(二)
此前我們已經簡單介紹過交互詰問制度,接下來可以開始談技術層面的問題。
綜觀刑事案件的辯護策略,不外乎 1.無罪答辯 2.認罪答辯 二種,前者是以否認犯罪事實為主軸;後者則是以承認犯罪事實為出發點,希望以認罪來爭取刑責上的減輕或緩刑。
通常來說,會需要在審判期日行交互詰問的狀況,都是在以被告為無罪答辯時居多,因為被告既否認犯罪,檢察官這時應負起證明被告有罪的舉證責任,或者是辯護人可以要求法庭調查對被告有利之證據,而人證通常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相當重要之角色,這時就會是交互詰問制度上場的時候。
不過實務上需要特別注意的是,在原始的交互詰問制度設計中,通常聲請傳喚證人的主動造,會有一個假定前提,就是聲請傳喚的一方必定是傳喚友性證人,雖然現在法院多不會預設此種立場,但因為聲請傳喚證人的一方會是行「主詰問」,而「主詰問」是以建立對己有利之證詞為目的,與「反詰問」是以彈劾、打擊主詰問者所建立的有利證述不同,因此在使用上的當然解釋,自然會是以傳喚友性證人行主詰問。
然而,在我國司法實務上,經常發生檢察官消極不傳喚對被告不利之證人,而辯護人為避免受突襲性裁判使被告受不利判決,反而必須主動傳喚「敵性證人」行「主詰問」之不合理現象,雖近期觀察,開始有不少法官主動曉諭檢察官應傳喚證人行主詰問,但是否能漸漸成為實務上的主流意見,還需要時間加以驗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