聶瑞毅律師 即將恢復的軍事審判制度

2013年,因洪仲丘案所引發的連鎖效應,當時的立法院迅速對《軍事審判法》為修法。 

修法後,針對承平時期現役軍人所犯《陸海空軍刑法》或其特別法之罪,將回歸一般司法體系追訴審理,軍法單位形同「無案可管」,在當時重創軍事院檢士氣,法界人士曾預估可能引發一股軍法官退伍轉任律師的退職潮(如今看來也確實如此)。 

如今,按照目前賴政府期望恢復的軍事審判制度的適用範圍,可以看出主要是針對特定犯對類型的「軍事犯」,而非以往針對以現役軍人身分犯罪的「軍人犯」,而依照賴清德總統以及國防部的發言,可以看出目前真正想要解決的,在於防堵中國對於現役軍人滲透及間諜活動。 但問題在於,即使暫不討論是否由於司法官未曾於軍事單位服務,可能未能瞭解國軍機密資料的處理流程、保管程序、軍方內部關係或國安案件的嚴重程度,進而造成判決結果不符合部隊管理需求、或量刑無法滿足犯罪情節此一問題於客觀上是否存在。 

其實國安、間諜等滲透案件的蒐證,或是犯罪事實的證明,本身就有很大的困難度,因為不管是長時間的掛線監聽、中共中間人身分的查緝、以民間機構作為掩護的實際身分識別、嫌疑人有無在第三國接觸以及機密資料的完整鑑定程序等,都需要投入大量資源以及配套才能良好運作,有時法官無法產生有罪心證或是量刑過低,都不一定是所謂欠缺國安意識或知識所致,更多的其實是在於蒐證以及舉證階段的資源投入不足。 

此外,以往的軍法人員,不僅薪資待遇無法跟司法人員相提並論,除了案件的偵察、審判以外,還有一大堆行政業務。需要的體能訓練也沒有少過,沒通過體能訓練,不能進修,不能受訓,進而影響日後升遷,演習期間還要跟部隊一起受管制、颱風天營區值日值高勤,這些在司法機關眼裡看來應該很難想像。

 而以往為人所詬病的審檢不分立,更是被大家討論到爛的老議題,期待後續預計推出的《軍法官人事條例》、《軍事法院組織法》以及《軍事檢察署組織法》,可以一勞永逸的解決這些問題。 無論如何,軍事院檢作為曾經的東家,於承平時期的恢復運作我是樂見其成,只希望政府不要再重蹈2013年的覆轍,在如今人力、物力相比當年更嚴重不足的狀況下,又急就章的讓軍事審判上路運作,再來說軍事審判制度不堪用、無法解決當前困境,那這樣繼續來來回回的歷史迴圈,又有什麼意義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