聶瑞毅律師 - 刑事訴訟中的證人傳喚-交互詰問(五)
主詰問程序後,不管你是檢方還是辯方,首先應該思考的是是否要對證人進行反詰問,藉以打擊證人證詞的可信度,當然,有時不進行反詰問也可以是一種相對保守的策略,建議可以從以下幾個面向來評估有無反詰問的必要:
1.這位證人所證述的內容是否重要,是否已經明顯傷害到案件?
2.這位證人證詞的可信度高低,是否不必然會影響法官心證?
3.在反詰問時你預期可以問出哪些答案?
4.反詰問引不出有利證詞的機率高低?
5.反詰問是否將造成額外的證言風險?
如果決定進行反詰問,應確保整體提問遵循以下要領:
1.反詰問時可行誘導詰問,答案應儘可能限縮於「是」或「否」
2.在提出問題前,應設想證人可能的答案
3.反詰問的結束必須是最關鍵的核心問題
4.不要嘗試重複主詰問的問題
5.不要嘗試與證人爭論
6.引出有利證言後,不要給敵性證人解釋的機會
如果有進行有效的反詰問,結尾的最後務必明確向法官說明證人的證詞是如何的錯誤、如何與我方主張的事實不相符,即使有些案件的詰問程序冗長,可能需要開庭筆錄來整理證人證言的內容,但仍建議應適度的向法官簡短說明我方整體觀點,如此亦能增加後續辯論時我方的辯護力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