簽約要求房客提供連帶保證人
2005年12月31日
【楊偉光╱台北報導】房東要趕走不履行契約的惡房客,須經過複雜的催告程序,房客收到催告通知後仍不履約,房東才能終止租約。為避免房客拒收催告通知,房東簽約時,除應保留房客的身分證影本,將通知送達戶籍地外,還可要求房客提供連帶保證人。
保留房客身分證影本
崔媽媽基金會義務律師李岳洋表示,過去房東多以斷水斷電,試圖趕走惡房客,但因房客只要交錢即可恢復水電,這類做法效果不彰,加上房客若拒收催告通知,以通知未送達為由拒絕履約,房東也無可奈何。
因此房東簽約時,應保留房客身分證影本,以利日後發生糾紛時,將催告通知送到房客的戶籍地;若仍無法送達,房東可向法院申請「公示送達」,並將法院公示送達公文刊載於報紙分類廣告,善盡催告義務。
李岳洋建議,公示送達過程繁瑣,且房客可能利用假身分租屋,戶籍地資訊不一定正確,比較保險的做法,是請房客提供連帶保證人,若房客避不見面,房東還可要求連帶保證人負責。
小常識
公證費分攤宜記載租約中
法院公證費用的計算方式,依「請求標的金額」設有不同標準。以租賃契約為例,計算方式是就租金總額,與房屋課稅現值進行比較,再將金額較高者加上保證金額,即為請求標的金額。若請求標的金額在20萬元以下,公證費率為新台幣1000元,附強制執行效力的請求者,須加收公證費率50%。
一般住宅租約請求標的金額多在20萬元以下,且附強制執行效力,公證費用為1500元。由於公證費用為租約訂定時的額外支出,因此,房東與房客可於訂定租賃契約時,事先約定公證費用分擔方式。